《商标法》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“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,不得作为商标注册”。这里提到的“不良影响”应如何理解?哪些商标会被认为具有不良影响?先来看一下因不良影响被驳回的商标案例。
(一)政治不良影响
“革命小酒”商标中“革命”一词与我国特定时期的革命历史和革命精神相关联。作为商标使用,容易减弱相关公众心中“革命”一词具有的严肃、神圣的象征意义,从而产生不良影响,最终被驳回。
(二)宗教不良影响
“泰山大帝”商标涉及道教神灵可能对宗教信仰、宗教感情或者民间信仰造成伤害,最终被驳回。
(三)打擦边球的不良影响
“臭榴芒”商标,极易使消费者联想到“臭流氓”;“Going Down”商标,起读音易使人误认为“够淫荡”; “叫个鸭子”商标,易使人与“男性性工作者”产生联想,上述商标最终都被驳回。
“不良影响”是指标志的文字、图形或者其他构成要素具有贬损含义,或者该标志本身虽无贬损含义但作为商标使用,易对中国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宗教、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、负面的影响。
如使用与政治、经济、文化、宗教、民族等领域公众人物的姓名、肖像等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,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、负面影响。
另外,具体判定时需考虑商标的使用主体,如新冠疫情防控期间,武汉火神山医院和雷神山医院分别在医院等服务上使用“火神山”和“雷神山”商标没有不良影响,但其他无关主体将“火神山”“雷神山”作为商标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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